進入日本時必須事前獲得簽證。簽證有不同種類,根據外國人訪日的目的及其身份或地位等規定了相應的在留資格。在日本的大學、短期大學、高等專門學校、專門學校、日語教育機構等學習所需的在留資格為“留學”。留學的在留期限分為4年零3個月、4年、3年零3個月、3年、2年零3個月、2年、1年零3個月、1年、6個月以及3個月。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COE)”由希望留學者本人(申請人)或代理人(申請人的親屬或者接收留學生的教育機構的職員等)向日本國內的地方出入境在留管理局提出申請。
大多是由接收留學生的教育機構代理申請。
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COE)及簽證等時,會要求提交可證明對于你在日本
留學期間發生的經費進行了充分準備的證明。
●所需資料:費用支付人 (留學志愿者本人或其保護者) 的存款余額證明書、 過去數年的收入證明書 、納稅證明書等。
領取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COE)后,到本國的日本駐外使領館申請簽證。所需資料 :
① 護照(Passport);
② 簽證申請書;
③ 照片;
④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COE);
⑤ 其他資料;
入境時需要以下資料:
① 護照(Passport);
② 駐外日本國使領館等簽發的簽證(VISA);
③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COE)(提出申請并 已發放的情況下)。
對于在留期限超過3個月的外國人,將發放“在留卡”。 在留卡必須隨時攜帶。
從新千歲機場、成田機場、羽田機場、中部機場、關西機場、廣島機場、福岡機場入境時:
入境審查時在護照上加貼“入境許可”標簽,發放在留卡。在確定了在日本的居住地 后,持卡人在14天之內攜帶居留卡到居住地區的市區町村政府窗口辦理居民登記手續。
由上述機場以外之處入境時:
入境審查時,在護照上加貼“入境許可”標簽,并加蓋“居留卡日后發放”印章。在確定了在日本的居住地后,應在14天內攜帶蓋有“居留卡日后發放”印章的護照,前往居住地區的市區町村政府窗口。在向居住地區的市區町村政府窗口申報后,居留卡將被郵寄至登記的居住地。
如果在居住地區的市區町村政府窗口辦理了居民登記手續,就會發送個人編號的通知卡。個人編號每人只有一個,在政府窗口等辦理手續時需要使用。個人編號為12 位數,與居留卡的12位編號不同。
在下列情況下可能會被要求出示個人編號,因此請妥善保管寫有個人編號的“通知 卡”或“個人編號卡”。
在政府窗口辦理手續時(國民健康保險等);
打工時;
在銀行領取海外寄來的錢款。
為了參加考試而赴日時,必須在赴日前持報考院校的準考證到 日本駐外使領館等取得“短期滯在”簽證。可停留期間為15天、 30天或90天。但是,免簽證對象國者不需要申請簽證。
免簽證時, 原則上合格后必須回一趟國, 領取在留資格為“留學”的簽證。
“留學”的在留資格是專為留學生在日本的學校接受教育而設 的,不允許從事任何工作。但是,如果在地方出入境在留管理 局等辦理手續, 獲得“資格外活動許可”,則可打工。
*在留資格為“留學”且確定擁有超過3個月在留期間的新入 境者在獲得入境許可時, 可在入境機場等處申請辦理“資格 外活動許可”。
*到達日本后申請“資格外活動許可”需要到地方出入境在留
管理局辦理。
留學生臨時回國或去往他國時,在出國前需要到地方出入境在 留管理局等處辦理再入境許可。但是,持有有效的護照及居留卡,希望辦理自動允許再入境手 續出境時(自出境之日起1年以內,或在留期限日為自出境日 期起未滿1年之前到來時,在在留期間結束之前再次入境)沒有必要在出境前到地方出入境在留管理局等處辦理再入境許。
超過入境時規定的在留期限仍繼續居留時,必須在地方出入境 在留管理局等申請在留期間的更新許可(通常在在留期滿的3 個月前左右開始辦理)。
如超過在留期限而非法居留,將會受到處罰或者被強制遣送回國。
當停止目前從事的活動(留學),希望開展符合其他在留資格的活動(就業等)時,應在地方出入境在留管理局等辦理在留資格的變更許可。
如申請者虛報想要從事的活動及簡歷,或提交虛假資料等,其在留資格將被取消。
在持有“留學”的在留資格上大學時,留學生撫養的配偶或子女可根據其在留期間申請“家屬滯在”的在留資格,在日本居住。最好在習慣了在日本的生活,并做好包括經濟準備在內的各種條件之后,再把家屬接來日本。
出現以下情況時,請立即提交資料或進行申請。
地方出入境在留管理官署
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地區/就讀學校發生更改,或者在留卡出現丟失/污損等情況時。
市區町村政府
當居住地發生更改時,留學結束回國時。